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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管處接獲民眾反映本市停車場經營業者車主個資外洩―事,惠請各業主加強資安檢視。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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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3-07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13年3月5日北市停營字第1133044533號公文轉知: 主旨:有關本處接獲民眾反映本市停車場經營業者車主個資外洩―事,惠請貴會協助宣導加強資安檢視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停車場經營業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72小時內,通報地方主管機關,並副知交通部;未於時限內通報者,應附延遲理由。」 二、案係本處接獲通報民眾反映停車場經營業者車主個資外洩一事,為避免消費者個資外洩之情事再次發生,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本市各經營業者宣導相關通報程序,並加強系統資安檢視。 三、檢送「個人資料侵害事故與紀錄表」1份供參(如附件)。 | ||||||